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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17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观测业务管理,规范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观测业务事故是指因人为原因造成综合气象观测业务中断,伪造涂改毁坏数据,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等情况。

第三条 观测业务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条  事故责任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指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的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指因为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的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指因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 重大事故

第五条 伪造涂改毁坏原始观测数据。

第六条  因人为原因导致出现以下观测业务中断情况:

(一)新一代天气雷达单站出现连续30天以上观测数据全部缺失或错误。

(二)气象卫星的灾难性故障、一级故障,地面应用系统的一级故障。

(三)高空气象观测单站出现连续6个观测时次以上观测数据全部缺失或错误。

(四)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单站出现连续6天以上观测数据全部缺失或错误。

(五)大气成分膜采样、瓶(罐)采样业务中断或样品丢失、损毁等其它原因导致数据缺测连续3次以上(含3次)。收到样品后4个月以上未完成分析。大气成分在线观测单站数据缺测持续时间超过7天。

(六)运行监控中断3天以上,一、二级应急响应期间连续中断24小时以上。计量检定、维护维修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影响业务保障超过90天。

第七条 一年内单站气象探测环境评估得分降低30分以上,未按要求上报且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第三章 一般事故

第八条 因人为原因导致出现以下观测业务中断情况:

(一)新一代天气雷达单站出现连续15天以上(30天以内)观测数据全部缺失或错误。

(二)气象卫星的二级故障,地面应用系统的二级故障。

(三)高空气象观测单站出现连续4个观测时次以上(6个时次以内)观测数据全部缺失或错误。

(四)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单站出现连续3天以上(6天以内)观测数据全部缺失或错误。

(五)大气成分膜采样、瓶(罐)采样业务中断或样品丢失、损毁等其它原因导致数据缺测连续2次。收到样品后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未完成分析。大气成分在线观测单站数据缺测达3天以上(7天以内)。

(六)运行监控中断2天,一、二级应急响应期间连续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计量检定、维护维修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影响业务保障60天以上(90天以内)。

第九条 一年内单站气象探测环境评估得分降低20分以上(30分以下),未按要求上报且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第四章  事故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 出现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描述的观测业务中断、伪造涂改毁坏数据、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等情况后,各省级气象部门或国家级业务单位应组织调查,明确该情况是否由人为原因造成。

第十一条  省级气象部门或国家级业务单位确定发生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后,属于一般事故的,由省级气象部门或国家级业务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属于重大事故的应将事故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中国气象局。

第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收到报告后,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一般由业务、人事、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符合回避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情况,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随时接受询问,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向中国气象局提交调查报告,报告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事故原因和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情况。

(三)事故处置情况。

(四)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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