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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比分网址行政服务中心权力行使规程
发布时间:2017-07-17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现将365比分网址行政服务中心权力行使规程公示上网,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5月19日之前反馈至84424107.

 

 

 

 

                ZJZW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

ZJZW/2TG02.XX.XX2011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备案规程

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布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气象活动包括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使用和汇交等活动。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应当重新申报,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参加合作各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使用。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对其通过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享有使用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备案是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服务项目,为规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备案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本规程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由气象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镇江,李静雯

本规程于2011XXXX日发布,于2011XXXX日起实施。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备案规程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对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备案的承办部门、受理条件、备案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依据等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外组织、机构和个人申请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备案事项的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章 第八条

 中国气象局第十三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章第二条、第二章 第六条、第十三条

中国气象局《涉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管理规定》(气发[2007]382号)

 

3  要求

3.1 承办部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服务电话:88983066

投诉电话:88983011

网站地址:www.tsinfo.js.cn, http://xzfwzx.zhenjiang.gov.cn.

 

3.2 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必须己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文件。

3.3 申请材料

一、填写《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备案申请表》2份;

二、己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气象探测仪器设备采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提供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文件。

 

3.4 办理程序

3.4.1受理

由窗口受理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办理,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3.4.2审查

窗口受理人员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备案审查:

一、核对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二、核对备案站、点与行政区域内已经设立气象探测站点的站间距,少于六十公里且有需要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3.4.3核发备案文书

由窗口出具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3.5 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符合备案条件的,受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气象信息发布与刊播审查办理规程

前 言

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通过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报纸和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与当地媒体共同建立和完善气象预报刊播与紧急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的工作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专业气象预报等气象信息,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各类媒体不得相互转抄、转发。其他媒体需要刊播气象信息的,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刊播气象预报。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审查是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服务项目,为规范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审查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

写。

本规程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由气象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镇江,李静雯

本规程于2011XXXX日发布,于2011XXXX日起实施。


气象信息发布与刊播审查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对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审查的承办部门、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依据等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申请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审查事项的申请办理。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令 第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  要求

3.1 承办部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服务电话:88983066

投诉电话:88983011

网站地址:www.tsinfo.js.cn, http://xzfwzx.zhenjiang.gov.cn.

3.2 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法人资格;

()拟刊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已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

(三)近一年内没有违法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3 申请材料

(一)填报《刊播气象信息申报表》2份;

(二)首次申报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

3.4 办理程序

3.4.1受理

由窗口受理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其合法性。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办理,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3.4.2审查

由窗口受理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4.3审批

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审批,对申报活动作出许口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5 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3.5.1符合许可决定的,受理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口决定并在《刊播气象信息申报表》相应栏签署意见。

3.6 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收益的(例如冠名、特约等形式播报气象信息),应当按协议约定,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ZJZW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

ZJZW/2TG02.XX.XX2011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许可

项目办理规程

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布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以下称论证机构)进行。论证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由有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评审通过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的依据。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属于审批制和核准制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报告前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专业性意见。属于备案制的,按照相关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是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服务项目,为规范该审批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第十八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本规程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由气象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镇江,李静雯

本规程于2011XXXX日发布,于2011XXXX日起实施。


 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办理规程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的承办部门、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依据等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事项审查的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41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第十八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二、三、四、六条

 

3  要求

 

3.1 承办部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服务电话:88983066

投诉电话:88983011

网站地址:www.tsinfo.js.cn, http://xzfwzx.zhenjiang.gov.cn.

 

3.2 受理条件

 镇江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3.3 申请材料

(一)填报《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申请表》2份。

(二)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 项目规划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调研报告

(四)论证机构论证能力确认书(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专家组评审意见(电子文件)

3.4 办理程序

3.4.1受理

由窗口受理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受理,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3.4.2由窗口受理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4.4审批

窗口将材料转至后台对其申报事项进行审查: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是否由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二)是否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三)是否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四)是否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书面评审意见的。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编写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3.5 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3.5.1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作出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合格决定,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之理由。

受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6 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ZJZW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

ZJZW/2TG02.XX.XX2011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审批

项目办理规程

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布

 

 


前  言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未做评估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有关规定处理。

为规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局关于《江苏省雷电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

本规程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由气象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镇江,李静雯。

本规程于2011XXXX日发布,于2011XXXX日起实施。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查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的承办部门、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依据等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申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事项的申请办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第十条、第十四条;

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第八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江苏省气象局关于《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第三章 第十一条、第五章 第十八条。

3要求

3.1 承办部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服务击话:88983066

投诉击话:88983011

网站地址:www.tsinfo.js.cn, http://xzfwzx.zhenjiang.gov.cn.

3.2 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评估能力的雷电风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二)雷电风险评估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编制雷电风险评估报告。

 

3.3 申请材料

(一)提交《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书》1份;

(二)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委托协议书复印件;

(三)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单位能力证明;

 

3.4 办理程序

3.4.1受理

由窗口受理人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办理,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

3.4.2审核

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组对雷电风险评估单位编写的雷电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由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窗口人员根据书面评审意见审查雷电风险评估报告。

3.4.3审批

由窗口首席代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在《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查申请书》的办理结果栏签署意见:合格的,加盖审查机构印章;不合格的,由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单位应当修改评估报告或者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按原程序重新报审。窗口认为需重新组织专家组评审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3.5 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3.5.1符合审批决定的,受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申请书》办理结果栏签署意见。评审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6 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按《江苏省物价局 苏价服[2011]309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按项目投资总额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收,即1000万元(含)以下1.2‰1000万元-5000万元(含)0.9‰5000万元-1亿元(含)0.5‰5亿元-10亿元(含)0.3‰10亿元以上0.1‰,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收。政策保障性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减半收取。

 

ZJZW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

ZJZW/2TG02.XX.XX2011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项目办理规程

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布

 

 


 

前 言

对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境评价时,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不得使用。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境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是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服务项目,为规范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境评价使用气象资料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本规程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由气象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镇江,李静雯

本规程于2011XXXX日发布,于2011XXXX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

审查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对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的承办部门、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依据等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事项的申请办理。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一章 第二条、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  要求

3.1 承办部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服务电话:88983066

投诉电话:88983011

网站地址:www.tsinfo.js.cn, http://xzfwzx.zhenjiang.gov.cn.

3.2 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具有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评价的资质。

3.3 申请材料

(一)填报《建设项目大气环境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申请表》2份;

(二)首次申报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委托协议复印件;

(四)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气象资料的证明文件;自行采集气象资料的,应当提供省气象主管机构气象设施建设许可文件,以及气象资料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文件。

3.4 办理程序

3.4.1受理

由窗口受理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办理,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3.4.2由窗口受理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将材料转至后台对其申报事项进行审查。

3.4.4审批

后台对其申报事项进行审查结束后,由窗口首席代表审批。

3.5 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3.5.1符合核准决定的,受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建设项目大气环境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申请表》中相应栏中签署意见。

3.6 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不收费。

ZJZW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

ZJZW/2TG02.XX.XX2011

 

 

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竣工验收许可项目办理规程

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布

 

 

 

前  言

防雷装置(包括专项防雷工程,以下同)的设计必须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发证方可施工,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是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服务项目。为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 第2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

本规程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由气象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镇江,李静雯。

本规程于2011XXXX日发布,于2011XXXX日起实施。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的承办部门、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依据等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事项的申请办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中国气象局令 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令 第2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章 第三章;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章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 要求

3.1 承办部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服务电话:88983066

投诉电话:88983011

网站地址:www.tsinfo.js.cn, http://xzfwzx.zhenjiang.gov.cn.

3.2 受理条件

3.2.1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需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材料齐全,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3.2.2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并核准;

(二)防雷装置经当地有资质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检测、验收合格。

3.3  申请材料

3.3.1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整套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六)需要进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七)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园区项目)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3.3.2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3.4 办理程序

3.4.1(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3.4.1.1申请与受理:窗口 A岗(或B岗)根据《施工图防雷专项审查一次性告知清单》,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出具收退件清单、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均需双方签字确认);不具备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作出《补件通知书》(计时暂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4.1.2审核(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首次作出专业技术评价并出具审查意见及缴费通知告知申请单位,等待设计部门回复(计时暂停)。

前款完成后由A岗或B岗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GB50343-2004JGJ 16-2008等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逐一对施工图审查并作出初步意见;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意见。

3.4.1.3审核(复审):技术负责人复审并作出审查意见通知当事人。

3.4.1.4设计院对审查意见的回复经初(复)审人员确认合格并缴费后办结。

3.4.1.5发证:由窗口工作人员核发《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4.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3.4.2.1申请与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4.2.2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3.4.2.3核准: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3.4.2.4发证:窗口首席代表在1日内签发《江苏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3.5 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3.5.1符合全部受理条件的,受理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设计审核结论(计时暂停时间除外);

3.5.2符合全部受理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3.6 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苏价服[2006]266号;苏价服[2009]291号、苏财综[2006]47号;镇政发[2006]114号。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0.10/㎡,(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0.90/㎡(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的4%计收);

全省范围内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进入园区的项目(房地产除外)减半征收。

办理竣工验收合格证不收费。。

ZJZW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

ZJZW/2TG02.XX.XX2011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

注册审验项目办理规程

                  

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布


 

 

 

 

前  言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年检注册。逾期未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年检注册的资质证件不得从事防雷工作。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注册审验是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服务项目。为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注册审验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中国气象局令第22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

本规程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由气象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镇江,李静雯。

本规程于2011XXXX日发布,于2011XXXX日起实施。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注册审验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注册审验的承办部门、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依据等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注册审验事项的申请办理。

     

2 法律依据

中国气象局令 第22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章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 要求

3.1 承办部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申办电话:88983066

投诉电话:88983011

网站地址:www.tsinfo.js.cn, http://xzfwzx.zhenjiang.gov.cn.

3.2 受理条件

3.2.1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注册审验的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已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

()在资质证的有效期内且。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企业法人工商登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均在镇江行政区域内。

3.3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注册审验申请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注册审验申请表》;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副本。

3.4 办理程序

3.4.1申请与受理

申请资质注册审验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受理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受理,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资质年检注册审验的单位进行初审。

 

3.4.2审核

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注册审验申请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注册审验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未通过审验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由窗口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4.3审批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注册审验合格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上固定位置加盖注册年检印章,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3.4.5发证

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年检注册后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3.5 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3.5.1初审合格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初审单位应当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未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年检的,由窗口在十个工作日内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6 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ZJZW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

ZJZW/2TG02.XX.XX2011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

质认定项目办理规程

                  

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布



 

前  言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及无资格证书的个人,不得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工作。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是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服务项目。为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 第22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

本规程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由气象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镇江,李静雯。

本规程于2011XXXX日发布,于2011XXXX日起实施。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的承办部门、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依据等要求。

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事项的申请办理。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令 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一条至十四条;

中国气象局令 第22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承办部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申办电话:88983066

投诉电话:88983011

网站地址:www.tsinfo.js.cn, http://xzfwzx.zhenjiang.gov.cn.

3.2 受理条件

3.2.1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企业法人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书》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3.2.2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书》及《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六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三)近三年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八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三十万元,其中至少有一个工程额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

3.2.3已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申请甲级资质,除具备上述受理条件的基本条件及其它条件外还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3.2.4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书》及《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两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四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三)近三年内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四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十五万元,其中至少有两个工程额不低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取得丙级资质一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

3.2.5已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丙级资质的单位申请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3.2.6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书》及《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3.3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及《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3.4 办理程序

3.4.1资质认定申请与受理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窗口可代收);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窗口受理人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受理,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发说理式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

3.4.2审核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评审;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3.4.3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应当在收到评审评审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在收到评审评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3.4.5发证

由窗口工作人员为获得行政许可证申请人发放《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3.5 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3.5.1符合核准决定的,受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3.6 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按江苏省物价局 苏价服[2004]200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新增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文件要求: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评审服务费 甲级3500/个;乙级3000/个;丙级2000/个。

 

ZJZW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

ZJZW/2TG02.XX.XX201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办理规程

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布


 

前 言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是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服务项目,为规范该审批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本规程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由气象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镇江,李静雯

本规程于2011XXXX日发布,于2011XXXX日起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办理规程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的承办部门、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依据等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事项的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三、四、二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3  要求

 

3.1 承办部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服务电话:88983066

投诉电话:88983011

网站地址:www.tsinfo.js.cn, http://xzfwzx.zhenjiang.gov.cn.

 

3.2 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任何组织和人个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活动,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

3.3 申请材料

(一)填报《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建设项目申请表》2份;

(二)建设工程目的说明;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文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书、规划图;

(五)建设工程可能造成的对气象探测环境的危害说明;

(六)建设工程采取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详细措施及落实方案。 

3.4 办理程序

3.4.1受理

由窗口受理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受理,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3.4.2由窗口受理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4.4审批

窗口将材料转至后台对其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审批流程:

(一)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建设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提出初步意见;

(二)组织气象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3.5 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3.5.1符合核准决定的,受理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专家评审时间另计。

(一)对于确实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但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后不影响气象业务运行的,按照权限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二)对于严重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并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

(三)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6 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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