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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注册审验项目办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7-07-17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ZJZW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

ZJZW/2TG02.XX.XX2011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

注册审验

项目办理规程

                   

 

 

 

 

 

 

 

 

 

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布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注册审验。未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注册审验的资质证件不得从事防雷工作。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注册审验是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服务项目。为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注册审验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中国气象局令第22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

本规程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由气象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镇江,李静雯。

本规程于2011XXXX日发布,于2011XXXX日起实施。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注册审验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注册审验的承办部门、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依据等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注册审验事项的申请办理。

      

2 法律依据

中国气象局令 第22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章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 要求

3.1 承办部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申办电话:88983066

投诉电话:88983011

网站地址www.tsinfo.js.cn, http://xzfwzx.zhenjiang.gov.cn.

 

3.2 受理条件

3.2.1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注册审验的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已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书》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书》;

(四)资质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认定机构提出延续或注册审验申请。

 

3.2.2申请资质注册审验的单位除了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不参加年检的情况(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二)上年注册审验合格或上年注册审验不合格而降低等级的;

(三)取得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结构申请核定资质;

 

3.3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注册审验申请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注册审验申请表》;

  (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书》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书》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4 办理程序

3.4.1申请与受理

申请资质注册审验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受理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受理,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资质注册审验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未通过审验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由窗口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4.2审核

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甲级资质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复核后转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验。

 

3.4.3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乙、丙级)。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验发证。

 

3.4.5发证

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3.5 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3.5.1符合核准决定的,受理单位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3.6 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按江苏省物价局 苏价服[2004]200号“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新增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文件要求: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评审服务费 甲级3500/个;乙级3000/个;丙级20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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