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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
气象探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项目办理规程
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布
前 言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未经省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对气象探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是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服务项目,为规范该审批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本规程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由气象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镇江,李静雯
本规程于2011年XX月XX日发布,于2011年XX月XX日起实施。
气象探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对气象探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的承办部门、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依据等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对气象探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事项的申请办理。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3 要求
3.1 承办部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服务电话:88983066。
投诉电话:88983011。
网站地址:www.tsinfo.js.cn, http://xzfwzx.zhenjiang.gov.cn.
3.2 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备对城市规划、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能力。
3.3 申请材料
(一)填报《气象探测环境建设项目申请表》2份。
(三)提交当地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的迁建气象台站的建议和方案。
3.4 办理程序
3.4.1受理
由窗口受理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受理,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3.4.2由窗口受理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4.4审批
窗口将材料转至后台对其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并报省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批准。
3.5 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3.5.1符合核准决定的,受理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6项目经费来源及依据
3.6.1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4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规定: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气象台站或者气象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