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事项编码:许可 JS110000QX-XK-0001-01、JS110000QX-XK-0001-02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结时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3个工作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为即办件。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2.【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
第三十条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4.【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2011年第21号令)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提交材料清单:
1.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2.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书面审核为主,存在问题或者瑕疵的,可以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3.以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现场监督检查和检测报告做出许可;
4.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技术标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2事项名称: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人员资格证年度审验注册
事项编码:其他 JS110000QX-QT-0002
事项类型:行政其他
办结时限: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人员资格证年度审验注册1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
第二十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申请的程序、条件、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申请的程序、条件、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第三十八条 从事防雷专业技术的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提交材料清单:
1.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人员资格证年度审验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原件(经注册)
(二)资格证持有人每年参加年度职业继续教育情况证明
(三)填写《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年检申请表》
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书面审核为主,存在问题或者瑕疵的,可以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3.以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现场监督检查和检测报告做出许可;
4.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技术标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3事项名称:雷灾调查与鉴定
事项编码:行政确认 JS110000QX-QR-0002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办结时限:雷灾调查与鉴定5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令第14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重大气象灾害和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前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灾害作出预评估和后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气象防灾减灾建议。
2.【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提交材料清单:
1.雷灾调查与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雷击灾害调查与鉴定申请表》
(二)雷灾调查报告份数2份
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书面审核为主,存在问题或者瑕疵的,可以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3.以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现场监督检查和检测报告做出许可;
4.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技术标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