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二)监管内容
1.从事施放气球的单位和个人有无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
2.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施放气球执行安全要求情况的监管;
4.依法对施放气球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法处理与施放气球相关的投诉、举报。
(三)监管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各级气象行政管理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管;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相关专项整治;
3.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1.按照规定程序每年检查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人员相关资质证年检情况,企业安全制度情况;
2.加强日常巡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及违法违规的相关行为进行查处;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五)监管程序
1.气象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气象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气象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5.气象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气象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七)处理措施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责任主体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施放气球的气象机关工作人员: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管对象
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情况;
2.在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时是否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天气预报的情况;
3.有无传播虚假气象预报及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时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情况;
4.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天气预报的情况;
5.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
6.依法对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依法处理与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相关的投诉、举报。
(三)监管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各级气象行政管理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管;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相关专项整治;
3.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1.不定时的对目前社会上传播的气象预报进行抽查;
2.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管程序
1.气象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气象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气象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5.气象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气象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七)处理措施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责任主体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责任追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未按规定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管对象
潜在的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构成破坏危险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有无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的情况;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情况;
4.周边有无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三)监管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各级气象行政管理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管;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相关专项整治;
3.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1.对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周边的环境进行日常巡查;
2.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管程序
1.气象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气象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气象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5.气象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气象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七)处理措施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责任主体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责任追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