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依据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
清理结果 |
违法情况 |
细化标准 |
1 |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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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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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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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 |
对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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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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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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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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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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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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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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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不予处罚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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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4 |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
轻微: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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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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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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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 |
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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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7条: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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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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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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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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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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