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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17-07-17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印发

中国气象报记者张格苗报道 5月2日,中国气象局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以适应我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的迫切需求,推动气象数据资源汇集共享,更加科学地为国家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和社会民生等做好气象预报服务。

  《办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我国内水、领海和我国管辖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具有我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按照《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气象探测资料汇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气象探测记录及图像、视频文件;探测站(点)地理位置名称、经纬度、海拔高度、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探测时段等元数据信息以及由上述信息形成的历史沿革文件;资料格式、资料质量控制及加工处理方法、传输方式、存储方式、目的用途等相关说明文件。

  《办法》还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与气象部门协议共享其他相关资料,鼓励企业和个人汇交其他气象相关信息。

  《办法》指出,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汇交协议的方式,阐明其汇交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明确汇交资料的使用条件等。

  (来源:《中国气象报》2017年5月11日一版 责任编辑: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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